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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寻衅滋事罪

2020-05-09 09:38:23 公务员考试网 //www.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读】华图太原人事考试网同步互联网发布:2020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寻衅滋事罪更多资讯请关注山西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xiht),太原培训咨询电话:0351-2712669 2712679

  2020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重要考点】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重要提示】

  寻衅滋事罪定罪强调: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只违法不入罪!

  疫情期间,诸如此类的犯罪罪名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在这里小编重点为大家选择了九种罪名,其他的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等,大家也可以进行关注一下。同时小编也温馨提示大家:疫情期间,遵纪守法,保护自己,安全大家,铸就战疫胜利;期盼摘下口罩,天气回暖,走出家门,静访美景花香!

  下面我们来测试一下大家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吧!

  【习题演练】

  2020年2月2日上午,王某在某省A区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人员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辖区民警朱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抓伤其脸部、颈部。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 )

  A. 寻衅滋事罪

  B. 妨害公务罪

  C.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解析】《最高法 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此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由此可知题中的“疫情防控巡查人员”“辖区民警朱某”均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对王某行为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故本题答案为B。

(编辑:无需赐名的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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