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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2020-03-17 10:00:53 公务员考试网 //www.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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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8日,丽江90后女子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拦车和辱骂。她和父亲找李某理论时,三人首次发生厮打。次日凌晨,李某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她拿上家中两把水果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着的一把水果刀,伤及李某右胸部升主动脉,致后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8月25日,该案检方起诉书曝光。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扭打,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唐雪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近年来,在于海明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件中,正当防卫制度正被激活,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越来越多地得到彰显。在火热的正当防卫案件的讨论中,事业单位考试也喜欢在此处出现考题,今天我们一起学习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到底区别在哪?

  一、考点介绍

  (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

  ②侵害紧迫性。侵害紧迫性,是指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如果行为人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属于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

  ①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在防卫挑拨中,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因而依法构成犯罪。

  ②互相斗殴。互相斗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二)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区别在于限度条件的变化,这个限度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不太容易区别,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我们可以通过生活常识去判断。

  (三)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2)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练习题

  1.尹某挑衅张某不敢打自己,张某遂殴打尹某,尹某反抗将张某打成重伤,对尹某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防卫过当

  1.【答案】C。解析: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且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故本题答案为C。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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